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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青年1在线观看【观闻复思】明星韩雪炮轰携程事件:“捆绑销售”究竟是不是“坑”?-观复律师事务所

【观闻复思】明星韩雪炮轰携程事件:“捆绑销售”究竟是不是“坑”?-观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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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晚,艺人韩雪在微博上炮轰携程,称自己曾多次发现并手动取消隐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但仍百密一疏被套路。她表示恋爱部屋,多次向携程投诉但除了一句抱歉灵木瞳,别无其他。她要求携程诚实面对问题,并向公众致歉。

那么,问题来了胡书涵微博,我们当事人口中的捆绑销售是指的什么?同时,捆绑销售是否违法?
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是共生营销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它作为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永恒诀。不是所有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地"捆绑"在一起。捆绑销售要达到" 1+l>2"的效果取决于两种商品的协调和相互促进,而不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麻绳男。捆绑销售的成功还依赖于正确捆绑策略的制定男人这东西。
是违法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平、自愿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特工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刚刚过去的这个“十一”长假,有关携程捆绑销售的话题备受关注。
在线旅游网站“捆绑销售”已成行业顽疾
来看看专家怎么说!

专家:网站设置默认选项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专家指出,事实上,这个问题不只是携程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的问题。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直言,
“我刚刚体验了一下几个大型在线旅游网站,发现默认服务选项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只是取消默认选项比之前相对方便了一些,但目前仍有个别网站的默认选项比较隐蔽,消费者不容易找到,取消起来还是很麻烦补肾益脑片。”

在线旅游网站捆绑销售,即网站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在订票过程中设置默认选项,单方面为消费者选择了除机票、火车票之外的服务选项。消费者提交订单时,只要稍不留神,就可能为不是自己选择,也不是自己需要的服务买单。此类问题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最近两年,有关在线旅游网站捆绑销售的问题,屡屡被媒体曝光,甚至被有关部门约谈。
“但企业始终舍不得这块‘肥肉’,其中的‘油水’不言而喻。”陈音江告诉记者,目前企业解释最多的理由是,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个人认为,这种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不仅没有错,而且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前提是,企业必须守法经营,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平合理。” 他说。

陈音江认为,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真实说明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既是商业道德观念的渗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
“消费者在购票时要浏览很多页面内容,如果网站在这个过程中设置了不够明显的默认选项,消费者一般不容易发现。一些不经常使用网站购票的消费者,甚至可能认为是必须购买的套餐产品,否则无法正常购票。因此,网站设置默认选项很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损害。”他说。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它不合理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茭白炒肉丝。
陈音江指出,
“在线旅游网站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消费者选择服务选项,就算消费者可以自己取消,网站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此外,消费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缔约双方在信息掌握、交易地位方面的优劣势非常明显,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则很难保证实质公平。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规定双面玛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内容,黄艺明并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
“消费者从网站购票,即与网站达成一种消费合同,双方掌握信息严重不对称,必然会影响交易实质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设置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默认选项,则必须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否则可视为无效购买合同。”陈音江说。
遭遇“捆绑销售”可以根据哪些法律维权?
首先,“捆绑销售”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视情节,可为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遭遇“捆绑销售”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此类“捆绑销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实施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由行为实施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处远东特遣队罚。

来源:法制网、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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